当前位置 首页 韩国剧 《被告人》

剧情介绍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   杨宇冠   □检察事例指导制度是推进社会治理的有效方式,可以促进检察机关和公民个人、公共部门和社会团体的合作和相互作用,参加公共事务管理,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提高公共利益。   □检察事例指导制度不仅能使案件的运营者在处理案件中发挥技术参考价值,还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社会矛盾纠纷的解决、社会团结与稳定的维持、法治教育的宣传等社会功能,在“主动司法检察”理念的引导下成为社会治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关于加强中国共产党中央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活动的意见》的要求,检察机关将法律监督职能转移到执行中有必要“及时发布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加强法律文件的逻辑和事件释放法,深化法治进入校园、深入社区等活动,促进全民法治观念的培养”。另外,执法工作的重要任务还包括积极参加社会治安防控系统建设,促进社会治理法制化水平的提高,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大局的稳定。检察事例指导制度是推进社会治理的有效方式,可以促进检察机关和公民个人、公共部门和社会团体之间的合作和相互作用,参加公共事务管理,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提高公共利益。   案例研究   主动促进社会治理的理论依据   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实例指导活动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确立了实例指导制度,到2017年为止共发表了9件38件指导性实例。2018年以来,案例研究进入了高速公路。最高检察院设立了新的案例指导委员会,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首次明确了领导案例的法律地位。2019年,最高检察院再次修改了《规定》,进一步改善了指导性案例的体例。4年间,发表了25件指导案例102件,典型案例168件1206件。检察事例指导制度是检察将典型案例作为司法人员参考类似事件的工作制度,其中典型案例不仅包括检察机关定期公布的领导案例,还包括典型案例和其他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   检察事例指导制度的构建是在司法活动中重视经验理性作用的典型表现。我国检察事例指导制度和法院的领导事例肯定了经验理性的作用。指导性案件与常见的演绎逻辑三段论推理不同,其主要运营方式是从不同案件中总结一致性的裁量基准,明确刑事政策、公平正义、诉讼效率等运用这些裁量基准的理由。案例运用与两种法学方法论相关联:其一是法教学理论。法教义学以实法为研究对象,是有关法律体系、法律解释和推理的体系化理论,运用多种法解释方法,解决法规范运用中的暧昧性。第二个是类比法律推理。运用事例的基本出发点是类似事件的类似处理,从类比推理的观点来看,事件的类似既可以是类型学意义上的类似,也可以是与事件之间的某一点有关联性的类似。例如,争论点、难点的类似等。   检察机关主动参与社会治理是“主动司法检察”理念的延伸,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是国家法律统一准确实施、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检察参与社会治理的过程与一般行政机关不同,不是对社会问题直接行使权力,而是通过检察产品的形式间接参与社会治理,典型的案例是兼具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检察产品。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可以实现多元目标价值,在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同时,统一规范适用,填补法律漏洞,同时实现对民众的法治教育。   案例研究   主动促进社会治理功能的解释   深入执行检察实例指导制度,不仅使案件的运营者在处理案件中发挥技术参考价值,还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社会矛盾纠纷的解决、社会团结稳定、法治宣传教育等社会功能,在“可以调动司法检察”理念的指引下成为社会治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有以下4个方面。   一是填补法律规范的漏洞,正确打击犯罪行为。用典型的例子来指导对法律规范的理解和应用,以弥补语法的不足。法律规则的制定一定有漏洞,尤其是中国经济处于快速发展期、社会处于严重转折期的情况下,社会纠纷日益多样化、复杂化,检察机关处理的疑难案件、新型事件和适用规范含糊不清的事件与日俱增,有多种解释的可能。通过案例的集中分析和总结,可以排除孤立事件的处理等旧思想,在规范的漏洞对应过程中形成集体力,从而正确处罚犯罪,形成对犯罪分子的抑制力。取缔犯罪是检察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职责,属于检察的“主责主业”,检察案例指导制度也必须在这个领域发挥作用。   检察机关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充分发挥检察案件填补法律漏洞、有效打击犯罪的作用。一是扩大检察官的领导案件的数量。虽然指导性案件越多越好,但一定规模的检察案件是有效引导司法案件处理活动的前提。即使各案件都是精品,也能起到更好的模范作用,但受到数量限制,领导司法案件处理活动的范围一定是有限的。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情况下,需要重视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的各种指导性案件的配合问题。第二,要提高检察机关领导案例的典型性和代表性。检察实例指导的重点应该是规范解释争论容易发生,社会反响比较强的事件。例如,与事件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存在争议,事件典型地解决特定的社会问题,是新型的事件或疑难事件、社会关注的热点事件等。第三,深入挖掘领导案例背后的社会治理问题。通过案例的收集和研究,将其转化为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后,必须深入观察、分析、挖掘新型犯罪、潜在的社会矛盾,发现案例背后的社会治理问题,然后形成经验和参考以应对此类问题。   第二,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促进司法公平公正。实施检举指导制度的目标包括“促进检察的严格公正司法,保障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法律规则本身是抽象的、静态的,事件是多元的、具体的,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需要法律解释。解释法律的目标是统一法律的适用基准和司法的尺度。通过指导性案件,对同一情况或类似情况应视为相同或接近的处理,可以压缩刑事自由裁量的空间,减少司法产生腐败的机会。只有解决适用统一法律的问题,才能满足民众对司法形式的正义和实质正义的需要,真正促进司法公正,让人民群众对每个司法案件都感到公平正义。   为了实现检察官的指导事例统一法律适用基准的目标,需要提高指导事例的约束力。一般来说,指导性的案例不是“法律的根本约束力”,而是“事实上的约束力”,即指导性的案例主要依靠自身的典型性、合法性、逻辑性的充分性,对其他事件处理者的事件处理活动具有说服力和参考性。但是,依靠这种“软约束力”的直接结果是,自发理解并掌握检察指导事例的搜查员比例较低,搜查员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引用指导性案件的比例也较低。因此,必须合理提高检察指导案例的“刚性”。例如,根据《规定》第15条的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案件时,接受检察官必须报告有无类似的指导案例,并说明适用情况”。今后,如果没有参照适用,接受检察官必须提出有说服力的理由,并得到本院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的研究同意。   第三,加强司法决定理由,消除社会矛盾纠纷。搜查员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有义务为自己的司法决定提供充分的理由,证明决定的合法性和正当性。除了法律规范和演绎逻辑推理之外,还提供了生动的指导性案例,无疑增加了决定案件的正当性和说服力。决定引入指导事例的理由是,将归纳逻辑作为演绎逻辑的补充引入。“同事件同判决”是许多人都能产生共鸣的理念,这个理念也为无形的司法决定提供了有力的支持。指导性的案例多是响应社会关注的焦点,关系到人民群众“急难盼望”的问题,也是社会矛盾难以消除的“痛处”。通过实例加强司法决定的理由是加强检察决定的权威性,实际上为社会矛盾纠纷提供直观权威的解决方案。   在没有“强制约束力”的情况下,实例指导工作强调事件指导中逻辑的充分性,形成实例之前,实例本身的逻辑质量必须决定事件处理者和民众的认可程度。在指导性案例的编纂过程中,除了事件性质、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诉讼过程以及主要事件情况和审判结果外,必须明确事件的核心争论点,对这些争论点从实践、理论和规范三个角度进行评价。例如,在最高检察院发表的第12次指导性判例检例第47号“于海明正当防卫案(昆山反杀事件)”中,对该事件的法律适用进行了说明,强调特殊防卫没有过度防卫,回应社会热问题,传达了“法律不能非法让步”的强烈信号。其中详细的说理过程得到了民众的高度关注和认可。   第四,推进法治教育宣传,促进民众法律承认。领导案件的有效性来源于司法过程中检察、法院、当事人通过充分沟通形成的交互结论。通过检察的实例进行法治教育的宣传,可以使民众认识到法律不是约束自己的工具,而是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平正义的有力武器。指导性案例的逻辑部分明确合理的话,民众可以在心中接受规则、认同法律、法律规范发挥作为行为规范的作用和效果。检察官认为,进一步扩大指导性案件的影响力,将案件作为一般法律的素材,有助于通过释放案件法接受法治的基本理念。在选择案例时,必须考虑影响力大、社会关注度高、有理论争论性的案例。另外,建立良好的检察案例公开渠道:另一方面,要经常使用已有的指导性案例数据库,定期对案件进行分类整理和编纂。另一方面,必须在大众杂志上广泛地公开这些案例,通过许多途径使其能够了解案件的内容。   案例研究   主动促进社会治理的现实意义   与国外判例法模式不同,在中国“主动司法检察”理念指引下的检察案例指导制度,以案例为媒介,积极响应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领域社会生活的现实需求,除对“法律技术人员”同案判决的理想追求外,更重要的是是一个积极融入和服务检察机关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时代主题,推动中国检察制度高品质发展的重要诉求。   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在“关于中国共产党中央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些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他指出,要加强和革新社会治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责任、民主协商、社会合作、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持的社会治理体系。在这个过程中,检察官通过发表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创造性地完善了社会治理系统的法治保障,明确了检察在社会治理系统中不可缺少的地位。通过实例指导制度的完善,可以从多角度、全方面、广领域反映检察机关积极承担社会治理职能的责任担当,明确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在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具有独特的价值和非凡的意义。   (出典:检察日报的作者分别是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的杨宇冠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基地的研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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