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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联第二季7.0

类型:欧美剧 美国 2019

主演:斯坦娜·卡蒂克  帕特里克·赫辛格  尼尔·杰克逊  帕特里克·麦考利  卡拉·西奥博..  

导演:奥戴德·拉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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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情介绍

  澎湃的新闻记者朱轩   32年被绑架的广西男性曹平(假名)承认是其家人后,家人打算追究当时诱拐曹平的“养母”秦某英的责任。桂林市检察院怀疑秦某英绑架了儿童,但本案已经过了上诉时效,不逮捕。   12月18日,曹平的父亲在澎湃的新闻中表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将维持不逮捕的决定,继续向最高检察院起诉。   曹平的父母认为,秦某英绑架儿童的犯罪行为从绑架之日到被害者曹平14岁为止,一直持续着犯罪行为,这件事还在起诉期间内。   曹平失踪后,桂林市公安局曾发布合作调查通报。这个图像被提供给回答者。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刑事申报结果通知书(以下简称“刑事申报通知书”),检察院认为,本案发生于1988年1月10日时,应适用1979年刑法追诉期限的规定。   知道不能生孩子   女人在做保姆的时候抱着孩子走了。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1988年1月10日,曹平被秦某英绑架。   曹平的亲妹妹曹颖说,当时秦某英用假名来曹家找家政妇的工作,照顾了刚满五个月的曹平,但是当了家政妇的第二天,秦某英带着孩子“下落不明”了。父母报警后,一直在找亲戚朋友,但没能找到曹平,身心受到了很大打击。   曹颖说,当时他们的家庭条件很小康,父母都是工作人员,本来就给曹平更好的生活环境,特别是教育环境。但是,没想到曹平被绑架了。高中也没读。这也是父母的心痛。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刑事申报通知书》,秦某英知道自己不能生育,1988年1月10日,在为曹平的父母做家政妇时,把5个月的儿子曹平抱在家里养大。   2020年5月,根据公安部的线索,通报者留下的血液样本与桂林市阳朔县兴坪镇思的村民李某敏的血液样本DNA的比较数据一致,是父子关系。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对李某敏生活的村庄及其养父母进行了调查,发现李某敏养母秦某英有重大犯罪嫌疑,之后案件得到了解决。   秦某英的行为有儿童绑架罪的嫌疑,但由于本案已经过了追诉时效,象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秦某英的逮捕。   2020年5月29日,被绑架32年后,曹平与家人见面。   曹颖承认后,说被尿绑架的曹平和曹家族不亲密,追求欲望也不强,但是和坚持追查绑架者不同,孩子被诱拐给父母的伤害是无法弥补的。   他们还向检察官提交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2014)的北刑首字第279号刑事判决书,该案件也参与绑架事件,超过10年的追诉时效,但绑架者被追究刑事责任。   广西检查:   过了追诉期限,维持不逮捕的决定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刑事申报结果通知书《刑事申报通知书》,曹平的父母从秦某英诱拐儿童的犯罪行为诱拐之日起到被害者曹平14岁为止,犯罪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追诉时从曹平14岁的2001年8月11日开始计算适用于1997年刑法追诉时效的规定,本案仍在追诉期间内。   根据《刑事申报通知书》,调查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本法实施以前的行为,在当时的法律不被视为犯罪的情况下,适用当时的法律。当时的法律判断为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4章第8节的规定应当追究的,根据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根据1979年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诱拐未满14岁的男子、女子,脱离家庭或监护人的,处5年以下徒刑或拘役。根据当时的法律,秦凤英的行为有儿童诱拐罪的嫌疑。   根据1979年刑法第78条的规定,儿童诱拐罪的侵害法律利益是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和身体安全,如果行为者实施使儿童脱离家庭和监护人的行为,犯罪就完成了,追诉期限必须从犯罪之日计算。根据1979年刑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法定最高刑罚5年以上不满10年的有期徒刑,经过10年后不起诉。本案的事件发生时间是1988年,案件解决时间是2020年,事件发生时间过去了32年,超过了追诉时效。   根据《刑事申报通知书》,最高法关于刑法适用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1997年9月30日之前实施的犯罪行为进行立案、搜查、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行为人避免搜查、审判超过了追诉期限,受害者在追诉期间内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不立案,逾期追诉的,追究罪犯的刑事责任,应当适用改正前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1979年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逃避搜查或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本案案件发生时,被害者向公安机关通报,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但由于当时无法确定嫌疑人的真实身份,公安机关立案后只发布协助通报,没有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因此本案不受起诉期限的限制”。   根据《刑事申报通知书》,这件事发生在1988年1月10日。申报人要求本案的处理应参照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刑首字第279号刑事判决书的申报理由。   检方认为,桂林市象山区检院的不承认逮捕决定,事实确凿,证据充足,处理得当。申报人的申报理由不成立,检察院不支持,审查后结审。   曹颖和父亲说要继续向最高人民检察院起诉。   本期的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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